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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 查看详情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问题:某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主债务人星光厂、一般保证人松花江公墓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一案,因星光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查封了该厂的一批仪器,由... 查看详情 >>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4〕470号《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将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主体的请示》一案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查看详情 >>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桂高法〔2001〕294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正在被执行的独资开办的企业能否追加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查看详情 >>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问题:本院在执行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与丙公司曾于2000年5月4日和2000年5月8日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丙公司于2002年3月...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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